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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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肥料监督领域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
1、生产、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
①认定依据:
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5条:国家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,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、生产、销售和使用,不得进行广告宣传。
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:对经农田长期使用,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于登记:硫酸铵、尿素、硝酸铵、氰氯化钙、磷酸铵(磷酸一铵、二铵)、硝酸磷肥、过磷酸钙、氯化钾、硫酸钾、硝酸钾、氯化铵、碳酸氢铵、钙镁磷肥、磷酸二氢钾、单一微量元素肥、高浓度复合肥。
另外,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按规定不用登记。
②处罚种类:警告,罚款。
③处罚标准: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27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,但高不得超过30000元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0000元以下罚款:(一)生产、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;……
2、假冒、伪造肥料登记证、登记证号
①认定依据:
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: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、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。
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21条:肥料临时登记证为1年。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生产、销售该产品的,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,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。续展有效期为1年。续展临时登记多不能超过两次。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。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生产、销售该产品的,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,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。续展有效期为5年。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,视为自动撤销登记。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,应重新办理登记。
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22条:经登记的肥料产品,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、商品名称、企业名称、应申请变重登记;改变成份、剂型的,应重新申请登记。
②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
③处罚标准: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27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,但高不得超过30000元,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0000元以下罚款,……(二)假冒、伪造肥料登记证、登记证号的……
3、生产、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
①认定依据:
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22条:经登记的肥料产品,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、商品名称、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;改变成分、剂型的,应重新申请登记。
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23条: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。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,并符合下列要求:……(二)标明肥料登记证号、产品标准号、有效成份名称和含量、净重、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;……
②处罚种类:警告,罚款。
③处罚标准: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27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,但高不得超过30000元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0000元以下罚款;……(三)生产、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。
4、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。
①认定依据:
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21条: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。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生产、销售该产品的,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,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、续展有效期为1年。续展临时登记多的不超过两次,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。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生产、销售该产品的,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,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。续展有效期为5年。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,视为自动撤销登记。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,应重新办理登记。
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22条:经登记的肥料产品,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,商品名称、企业名称,应申请变更登记;改变成分、剂型的,应重新申请登记。
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25条: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、检查,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,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。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,要限期改进。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,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。
②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
③处罚标准: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28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,但高不得超过20000元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:……(二)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;……
5、生产、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、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。
①认定依据:
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9条:……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,应按照《肥料登记资料要求》提供产品化学、肥效、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。
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23条: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、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。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,并符合下列要求:(一)标明产品名称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;(二)标明肥料登记证号、产品标准号、有效成份名称和含量、净重、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;(三)标明产品适用作物、适用区域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;(四)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、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。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。
②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。
③处罚标准: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28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,但高不得超过20000元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0000元以下罚款:……(三)生产、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、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。